《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桂建管〔2018〕6号)》
发布日期:2025-01-09 19:23:22浏览:41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加强招投标工作监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详见附件)要求,结合当前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各地招投标监督部门应按照“应进必进”原则,要求业主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

    二、对于项目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治区本级项目,项目所在地位于南宁市的(不含5县、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鸣区),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下同)的监督执法由我厅负责,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实施;项目所在地位于其他地方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负责。

    三、其他项目,项目业主申请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必须经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书面同意,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仍由项目所在地招投标监督部门负责。

    四、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通知》(桂建管〔2014〕3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月3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

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7〕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公布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当统一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一)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招标总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自治区本级政府投(融)资和使用国有资金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以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2.公路建设工程、水运建设工程等交通建设项目。

3.土地整理工程项目。

4.环保工程项目。

具体限额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转让。

具体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单位确定在自治区本级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以及自治区本级矿业权出让项目。

(五)自治区本级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含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六)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检验试剂项目。

(七)铁路工程及其设备采购、大藤峡水利枢纽工程等根据协议进场交易的项目。

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据本条规定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项目依法实施监督。

二、积极推动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

(一)中直驻桂企业、自治区直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

(二)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的国际招标项目。

(三)涉诉财产处置。

(四)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罚没、抵缴财物的变价处置。

(五)知识产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

三、根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交易项目,应当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后,方可进场交易。

四、自治区政管办要积极与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要求,稳步推进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统一监管工作。

五、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遵循非营利原则,保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公益性特点,不断完善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

六、对列入本通知第一条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进入而没有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自治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问责。自治区政管办对项目负责单位进行督查、通报。

七、未列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目录,但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进入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并及时办理有关后续手续。

八、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要及时向自治区政管办反映,由自治区政管办牵头协商解决。

九、全区各市可参照本通知制定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项目范围和标准。

十、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44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