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评审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评审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第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阳光采购平台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光采购平台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从事和参加阳光采购活动评标评审及相关咨询活动,以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阳光采购平台负责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专家库,对专家入库资格进行审核,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适时调整;
(二)抽取和选定专家,对专家的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专家进行评价与培训。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服从管理;
(二)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高级职称,在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
2.取得中级职称,在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
3.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相关注册执业资格;
4.达不到上述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技术水平并熟悉市场行情,经阳光采购平台审核后,认定为专家的。
(三)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评标评审业务,熟练使用计算机;
(四)没有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五)新入库专家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异地评标工作;
(六)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阳光采购平台评标评审活动,认同阳光采购平台的各项管理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殊专业或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入选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入库时应按要求在网上注册并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
(二)学位、学历证书;
(三)职称资格证书(包含封面、姓名、照片、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公章等页面),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包含封面、姓名、照片、专业、职业资格、公章、注册变更单位、延续注册等页面);
(四)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专家应当依据本人从事的工作、职称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专业,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发改法规〔2018〕316号)规定的专业划分,正确填报评标评审专业类别。每个专家可申报的评标评审专业不得超过3个(1个主评专业、2个副评专业)。
第八条 阳光采购平台将对申请人的入库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九条 专家信息有变更的,应及时变更,重新提交审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入选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永久性取消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当事人聘请,担任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
(二)对企业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评审劳务报酬;
(五)推荐中标或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表决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企业采购工作提供客观真实、公正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评审情况;在规定的应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向采购当事人反映评标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参加阳光采购平台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的学习和培训;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三条 评标评审专家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随机抽取系统由阳光采购平台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抽取方式及流程
(一)线上抽取方式
使用平台招标采购系统实施的采购项目,由其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申请人登录招标采购系统自行操作抽取专家。具体流程及操作方法可自行登录阳光采购平台官网查阅《专家管理&专家抽取通知操作手册》。
(二)现场抽取方式
除(一)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均采用阳光采购平台随机抽取系统现场抽取方式。
1.申请。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申请人向阳光采购平台提交《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附件1),申请人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招标代理协议(申请人为代理机构时提供)。(复印件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2.抽取。申请资料核对无误后,阳光采购平台专家抽取工作人员按照《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确定的专家数量和专业分类,将有关信息录入随机抽取系统,在系统内抽取评审专家。
随机抽取系统原则上由阳光采购平台专家抽取工作人员使用。
采购人或其授权代理机构等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项目监督代表可一同进入专家抽取室进行全程监督,有关人员名单应填写至《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进入前需向平台提供身份证原件,核实身份无误后方可进入。
3.补抽。当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确需补充抽取专家的,申请人应按首次抽取程序,向阳光采购平台再次填交《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登记表》,列明需要补充抽取的专家条件等信息。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
(一)在南宁市区范围内抽取专家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小时内进行;
(二)在全区(市、县)范围内抽取专家的(非异地远程评标项目),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4小时内进行;
(三)在全国范围内抽取专家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原则上应在开标前48小时内进行。
第十六条 评标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类型、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由委托方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阳光采购平台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参与评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通知方式。系统自动随机抽取并自动语音或短信通知评审专家,告知评标评审的地点和时间,但不告知具体评标评审项目及采购人名称等信息。
第十八条 专家信息保密。专家确定后,系统对抽取过程、最终确定的结果、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留痕记录,参与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专家被抽取到后,本人应当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采购组织方与阳光采购平台审核确认后,应补充抽取专家:
(一)已抽取的专家与评审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妨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评审专家的违规行为导致评标评审结果无效,评标评审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评审专家迟到半小时以上;
(四)已抽取的专家未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第二十条 专家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供应商或其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其他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阳光采购平台及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立即终止其评标评审活动,已完成评审活动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完成评标评审任务。
已进入评标区但尚未参与实质性评标评审活动的专家因故退出评审的,或评标评审期间专家因特殊原因确需离开的,应书面说明退出原因,经采购组织方工作人员同意并将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提交阳光采购平台备案后,方可离开评标区。
第二十二条 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无法及时补足专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响应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二十三条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将手机等通讯工具交阳光采购平台统一保管。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应就评标评审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在会议记录、审核意见或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标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家劳务报酬采用“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在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后由采购组织方支付。费用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专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阳光采购平台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台账和专家档案,记载专家信息及参与活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专家在参加评审活动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二)不认真履行评审义务,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三)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四)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标,或使用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评审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六)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七)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八)对依法应当否决的事项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九)不遵守阳光采购平台管理规定,违反评标评审纪律破坏评标评审秩序的;
(十)询问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十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十二)私下接触供应商的;
(十三)收受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的;
(十四)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十五)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评审项目及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十七)通过技术手段发现存在评标效能较低、评标主观性较强和串通投标嫌疑较大的;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如发现专家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或其他异常行为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向阳光采购平台提交《专家异常行为记录表》(附件3),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阳光采购平台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至专家个人档案,并有权在平台官网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或终止专家资格,平台有权将其移出专家库:
(一)因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再适宜继续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
(二)一年内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专家活动累计三次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与该项目涉及单位的财物或者好处的;
(四)接受或者索取馈赠、宴请和不正当利益,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影响评审结果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专家工作情况及其他信息,给该工作带来实质影响的;
(六)专家之间串通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结果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八)因年龄、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九)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工作的;
(十)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十一)从事有损专家库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担任评标评审专家的。
第三十条 由于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阳光采购平台反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阳光采购平台运营机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专家抽取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