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信息库和供应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8-02 11:42:09浏览:4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规范供应商的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参与采购活动的主体,具体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能够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社会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采购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委托阳光采购平台代理组织完成的采购、采购人委托其他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组织完成的采购、采购人利用阳光采购平台系统自主操作完成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光采购平台供应商的入库及供应商信息库的组建、评价、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阳光采购平台负责供应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入库进行审查、实行动态管理;

(二)对供应商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与培训。

 

第二章  供应商入库管理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取得阳光采购平台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其他应符合的条件。

第六条  凡需取得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注册证书;

(二)法人身份证正反面盖章扫描件

)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供应商入库需要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已申请入库的供应商信息,在阳光采购平台进行公示。

第九条  已入库供应商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阳光采购平台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程序有异议的,可向阳光采购平台咨询或投诉;

(三)对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但提问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四条  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照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参与采购业务,并按生效的采购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二)自觉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以及阳光采购平台对采购业务的过程监督;

(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服务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平台相关办法及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供应商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阳光采购平台建立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对供应商行为进行评价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进行评价。采购人评价可延续至合同签订并履约结束。

第十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供应商信息变更,未及时在阳光采购平台系统中进行变更

(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入库、参与采购活动

(三)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质疑、投诉和信访举报材料

(四)采取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背诚信原则的手段参与投标活动

(五)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六)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七)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

(八)不遵守开评标会场纪律,无理取闹,扰乱秩序,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评标区

(九)采取非正当渠道获取评委联系方式,影响和干扰正常评审活动。

十八  供应商履约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将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采购合同

)由于自身原因延时交货,造成影响采购人生产经营活动等后果

)提供的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响应文件或谈判时的承诺

)由于监造工作不到位出现产品质量安全、技术等问题,影响生产建设使用给采购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由于物流原因发生运输延误或其他问题,不积极配合解决

)实际服务与响应文件中所提交的技术、资质、人员配备存在出入

(十)服务支持不及时、反馈资料不及时,或其他需求响应不及时

十一)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造成产品质量、安全、环保重大事故的;

十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十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十  供应商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十条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向阳光采购平台出具认定结果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情况属实的,阳光采购平台将予以公示

十条  供应商可以在阳光采购平台查询本单位的行为评价结果,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向评价单位提出异议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评价单位可通过阳光采购平台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二十  本办法由阳光采购平台运营机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