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24-08-02 11:42:34浏览:39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阳光采购服务工作,端正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采购过程阳光、规范、高效、廉洁、有序运行,助力公平公正营商环境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阳光采购平台全体工作人员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阳光采购平台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开的办事流程热情接待、认真登记,一次性告知所需资料在规定的服务时限内及时办结各项服务事项。

 

第二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政治坚定,专业过硬。坚决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积极主动为办事主体做好各项服务事项。

第五条  遵纪守法,规范服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性文件,遵守阳光采购平台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办事、按章办事;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和采购当事人排忧解难,维护阳光采购秩序,维护各类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在阳光采购领域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第六条  拒腐防变,廉洁奉公。牢记党纪红线,守住法律底线,提高遵法高线,严格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自觉端正作风、抵御侵蚀,坚决反对以权谋私、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

(一)不得利用岗位或职务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操作、违规干预阳光采购活动;不得干预、操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的自主合法选择;不得干预、操纵评标专家的抽取和确定;不得在阳光采购平台作出与自己岗位和职责不相称的行为。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采购服务有关的中介活动;不得为亲属、朋友、同学或其他有关人员谋取非法利益,严禁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打探采购项目有关的信息。

(三)不得与采购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采购结果;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宴请、娱乐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采购的活动。

(四)不得违反规定抽取或决定评标专家;不得明示、暗示专家在项目评审、考查或咨询时作出带有倾向性、实质性影响采购结果的行为。

第八条  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尊重办事主体,着装整洁,精神饱满,文明用语,耐心服务,做到诚恳、和善、有分寸,展示平台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第九条  保守秘密,防止泄露。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重要文件、资料要及时存放,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记录、复制、传播或泄露采购档案、资料、数据和信息;工作期间,禁止接待与业务无关人员,不得允许外来人员进入窗口服务台内;存有业务信息、保密资料的电脑应设置密码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开机操作。未经授权,不得对外发布采购信息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三章  服务形象规范

第十条  统一穿着规定的工作服、深色商务皮鞋,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衣着整洁,衣扣整齐,着西装时须着衬衣,衬衣束腰,不得挽袖。

第十一条  注意保持个人卫生,仪容仪表干净整洁。男性员工应勤理发,勤剃胡须,保持面部整洁,不得剃光头。女性员工化淡妆(但不浓妆艳抹),统一将长发束起,佩戴饰品应庄重得体。共产党员到岗应佩戴党徽。

第十二条  言行文明得体,坐姿端正,站姿挺立,禁止在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勾肩搭背、嬉笑打闹、吃东西、打瞌睡、吸烟、聊天、看视频、电话闲聊、网上购物、玩手机、玩电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第十三条  保持服务场所整洁,使用统一配置的办公用品。不得将与工作无关的设备、物品、食品、私人用品等摆放在大厅服务区。及时劝阻进场办事人有损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服务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实行微笑服务,耐心细致、热情周到,坚持使用“十字”文明用语“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业务用语简明准确,使用普通话服务。

第十五条 工作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缺席、上下午均不得迟到早退。因事离岗须亮出“因事离席,敬请稍候”提示牌。因公外出时间超过30分钟的,须由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并安排好业务顶岗。下班时间到后,已受理但未处理完毕的业务应处理完毕后再离岗、为在场等候的采购当事人服务完毕后再离岗。

第十六条  采购当事人到达时,如果正在处理内部事务,应立即终止处理并为采购当事人提供服务,无法立即终止处理的,应礼貌告知并征得采购当事人理解。

第十七条  现场接待采购当事人的基本程序:

(一)先微笑,再欢迎。面带微笑欢迎采购当事人,问候“您好!”

(二)先请坐,再倾听。请采购当事人落座,再倾听采购当事人的咨询提问或服务需求。

(三)先办理,再欢送。服务事项办理完毕,采购当事人离开时,工作人员应说“请慢走”、“谢谢,再见”、“谢谢,请带好随身物品”等礼貌用语。

第十八条  采购当事人递交资料符合条件的,先行受理,能即时办理的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告知办理时限;一次性告知与采购当事人有关的事项,详细解释介绍相关规定和要求,不让采购当事人走弯路、走空路。

第十九条  对于采购当事人咨询或提出的问题,能直接回答的立即准确告知;不能立即准确回答的问题,主动咨询相应处室或部门后再认真回答,做到让服务对象满意,决不允许简单推诿、借故拖延、有意刁难。

第二十条  接待采购当事人时,不允许接打私人电话;因公需接听电话或处理紧急事务的,应告知采购当事人并征得谅解。

第二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指出错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并使用“谢谢,我们今后一定改进”、“请别着急,我们将尽力为您解决”、“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对不起,如果我工作有失误,请您指正” 等文明用语。

第二十二条  采购当事人出现误会,言语激烈时,应保持冷静平和,耐心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严禁与采购当事人争吵和肢体冲突。

 

    

第二十三条 服务过程中,严格按照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要求提供服务,严禁推诿扯皮,办事拖拉。

第二十四条 对工作人员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按公开的投诉方式向阳光采购平台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服务规范,影响中心声誉、形象或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的,严格按照中心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