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发布日期:2024-08-02 11:43:05浏览:47次

第一条 按采购文件规定组织开标活动。

第二条 需现场接收投标文件的,应在接标开始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做好接标、开标准备工作。如有样品,需提前到达样品接收地点接收样品,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

第三条 开标结束后,在阳光采购平台工作人员指引和监督下,将开标资料密封运送至评标室。

第四条 进入评标(评审)区之前,应当按规定主动存放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进入评标(评审)去后,确有需要与外界联系的,经申请可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专用录音电话。

第五条 不得进入电子监督室。

第六条 按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组织评审活动,在项目结束前不得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不得随意进出其他评标室。

第七条 项目评标评审期间,不得发表引导性或倾向性意见,不得干扰评标委员会正常评标活动。

 项目评标评审结束后,应将所有评标评审资料收集完整带离该区域,退还身份权限卡。

 不得打听非依法授权知晓的项目评标评审信息,对已获知的项目相关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集评标评审专家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