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收费行为,根据《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各市场主体在阳光采购平台进行信息公开发布及开展各类项目采购活动应按本标准向平台支付服务费。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缴费人 | 费用支付方式 | ||||||||||
信息公开 服务 | 采购信息统一发布 | 为企业提供阳光采购平台信息发布系统账号及信息发布模板,用户登录系统后可自行发布采购项目公告、变更公告及结果公告。 | 免费 | / | / | |||||||||
平台标准接口接入及日常运维 | 对企业已建立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监管要求的采购平台,提供阳光采购平台的标准接口、系统联调联测、数据安全管理及系统日常运维服务,实现招标采购信息数据交互和公告自动发布功能。 | 30000元/年 | 企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招标采购 服务 | 招标采购 代理 | 企业可以委托阳光采购平台或从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代理机构库”选择的代理机构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 根据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 代理机构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招标采购系统”使用 | 为企业(代理机构)提供阳光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系统”开展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招标采购活动。 | ■招标采购系统半线上电子化服务(线上发布公告、发售采购文件,线下收取标书、组织开评标):向每家投标人(供应商)收取系统服务费200元/宗。 ■招标采购系统全线上电子化服务(从发布公告、发售采购文件、收取标书、组织开评标等采购活动全程均采用线上方式):向每家投标人(供应商)收取系统服务费400元/宗。 | 投标人 (供应商) | 由投标人(供应商)在获取采购文件时在系统内支付系统服务费。项目投标截止,阳光采购平台足额收到款项且投标人(供应商)在系统提出开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 ||||||||||
“企业自采系统”使用 | 为企业提供阳光采购平台“企业自采系统”,企业按内部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对限额以内(简易采购)的项目开展询比价(一次性报价、多轮次报价)线上采购活动。企业可以自主操作,极大的提高采购效率。 | 以项目包(标段)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收费标准计收系统服务费: 1、中标价在500万元(含)以下项目
2、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4500元/宗收取。 3、单价类等无固定成交总价的项目(确实无法计算总价的),按1000元/宗收取。 4、招募入围、框架类项目,向每家中标方收取400元。 | 中标方 | 由中标方于项目结果公告发布后在系统内支付系统服务费。阳光采购平台足额收到款项且中标方在系统提出开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中标方足额支付系统服务费后方予退还其交付的采购保证金。 | ||||||||||
开评标场地(设施)使用 | 为企业(代理机构)提供标准化开评标场所及设施设备,支持人员活动轨迹智能化管控,开评标音视频信息、现场环境监控数据与平台采购系统无缝对接,实现数据的自动归档和刻盘留档,交易过程可追溯、可查询。 | 500元/5小时, 每超出1小时增加100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 使用人 | 使用人在场地使用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场地使用费。阳光采购平台足额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 | ||||||||||
商城采购 服务 | / | 为企业提供直采平台开展简易采购,企业在阳光采购平台直采商城选择商品、直接下单完成采购。 | 另行制定。 | / | / | |||||||||
备注: 阳光采购平台为使用“企业自采系统”和“招标采购系统”(以下统称“系统”)的企业(代理机构)提供项目标书费和采购保证金的统一缴纳通道,流程如下。 1.项目标书费:由投标人(供应商)在阳光采购平台系统内支付,企业(代理机构)通过系统收取后向投标人(供应商)开具发票。 2.采购保证金:由投标人(供应商)在阳光采购平台系统内支付,企业(代理机构)在系统提交退付申请后,系统按原路径退回采购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