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方式与适用情形
发布日期:2024-07-28 16:37:11浏览:41次

一、项目采购

采购预算金额达到企业制定的阳光采购目录要求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具体采购方式及其适用情形参考如下: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3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3.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可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两种方式,即采购人以发布公告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符合下述第3条情形的除外)参加谈判,与入围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方式:

1.企业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企业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5.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6.因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四)询(比)价采购。询(比)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比)价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比)价通知书,要求不少于3家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或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竞争充分的物资;

2.各专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化服务;

3.经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一家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协商,并在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服务等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或事先报批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为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和首台(套)产品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潜在供应商与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或属同一集团控股企业,且有相应资格能力提供相关物资、工程或服务的;

7.项目所处环境条件特殊、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无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

8.经两次公告后有效响应单位只有一家,且专家审查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

9.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采购方式签订合同,合同续签理由充分,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采购数量和合同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数量和金额,如超过应提交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原采购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合计时间(含初次采购)最长不超过5年;

10.经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采购

企业制定的阳光采购目录以外的标准商品、小额服务和简易建设工程项目,可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或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平台的直采平台,采用批量团购、反向拍卖、直接订购等采购方式开展直采。

满足简易采购情形的,也可以按项目采购情形选用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