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19 15:37:55浏览:82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采购行为与活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是在自治区国资委的指导下,由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建设运营的为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提供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等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服务的第三方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开展的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监督管理的其他企业(统称监管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监管企业统称为企业)各类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以及参与采购活动的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主体。非自治区国资委出资的其他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平台服务

第四条 阳光采购平台接受自治区国资委的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采购活动各主体提供采购平台服务,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采购活动的正常运行,并提供必要、可靠的采购活动环境和服务,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 阳光采购平台可为国企采购提供信息统一公开、招标采购、商城采购三大类平台服务。

第六条 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采购活动主体与阳光采购平台在线签署《入驻协议》完成注册后,可在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 进入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各主体应按照《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费标准(试行)》缴纳服务费用

 

第三章 信息统一公开服务

第八条 信息统一公开服务是指阳光采购平台提供统一的渠道和载体实现国有企业的采购信息统一公开发布以及采购结果统一公示,保障国有企业采购的阳光公开,满足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第九条 企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磋商)、询(比)价、竞价、单一来源(直接采购)及其他方式采购的项目除依照有关规定不可公开的以外均应在阳光采购平台系统同步发布采购相关公告(包括采购信息公告、信息变更公告、采购结果公示公告等,以下统称采购公告)。

第十条 信息统一公开发布方式

国有企业采购公告在阳光采购平台统一公开发布有以下三种方式:自行录入发布、使用阳光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系统自动发布及系统端口对接自动发布方式。

(一)自行录入发布。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登录阳光采购平台信息发布系统,自行录入项目采购信息、发布项目公告。

(二)使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自动发布。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企业自采系统、招标采购系统开展招标采购活动,采购公告将在阳光采购平台自动发布。

(三)系统端口对接自动发布。与阳光采购平台进行系统对接的平台,通过数据接口实现采购项目信息同步推送发布在阳光采购平台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根据阳光采购平台系统要求规范填写信息、上传资料,经系统自动核查采购公告符合规范(无违禁内容等)后即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系统发布。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所发布的采购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对所发布的采购公告内容及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合法有效性负责,独立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的采购公告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政治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三)欺诈、虚假、不准确或存在误导性的;

(四)侮辱、诽谤、恐吓、涉及他人隐私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存在可能破坏、篡改、删除等影响阳光采购平台正常运行或未经授权秘密获取阳光采购平台用户的数据、个人资料的病毒、木马、爬虫等恶意软件、程序代码的;

(六)其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道德或依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不适合在阳光采购平台上发布的。

 

第四章 招标采购服务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服务是指阳光采购平台为企业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包括招标采购系统、企业自采系统,标准化开评标场地(设施)及专家抽取等在内的从信息发布到资金结算的全流程服务,实现采购交易全程留痕,保障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选取供应商。

第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应对其组织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相应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一节 招标采购组织形式和服务流程

第十六条 采购人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开展招标采购,可以采用委托采购、代理采购、自主采购三种组织方式。

第十七条 委托采购及其流程

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阳光采购平台代理组织完成采购阳光采购平台提供服务团队、采购系统、开评标场地(设施)、专家库等全套服务。流程如下:

(一)采购人与阳光采购平台签署《委托采购服务委托合同》(按单个项目签订单项委托合同或按年度签订总委托合同),阳光采购平台按照采购人需求全权代理组织采购活动;

)采购人组建项目,阳光采购平台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

)阳光采购平台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外部专家从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中抽取;

)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交纳采购保证金或提交保函;

)阳光采购平台组织踏勘现场如需答疑澄清,在阳光采购平台开评标场所组织开标评标;

)供应商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采购人依据评审报告确定中标成交人,阳光采购平台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阳光采购平台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交易合同

)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人对评标评审专家(使用平台专家库时)、供应商进行评价;

(十)阳光采购平台出具受托采购完成证明凭证。

第十八条 代理采购及其流程

代理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系统组织开展采购。根据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实际需求,阳光采购平台还可提供开评标场所(含设施)、专家库等服务。流程如下:

一)代理机构登录阳光采购平台系统提交申请,阳光采购平台为代理机构开通招标采购系统账号,办理CA证书,代理机构登录招标采购系统自行操作信息发布、组织开(评)标、资金结算等采购活动;

(二)采购人组建项目,代理机构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并经采购人确认后发布;

(三)代理机构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如需使用阳光采购平台开评标场地专家库的,代理机构可向阳光采购平台提出申请;

(四)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交纳采购保证金或提交保函;

(五)代理机构组织踏勘现场(如需)、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六)供应商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七)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采购人依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定标(如需);

(八)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向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交易合同;

(九)阳光采购平台、采购人对代理机构、评标评审专家(使用平台专家库时)、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自主采购及其流程

自主采购是指采购人不委托任何代理机构,自行通过使用阳光采购平台的招标采购系统或自采系统组织开展采购。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阳光采购平台还可提供开评标场所(含设施)、专家库等服务。流程如下:

(一)采购人登录阳光采购平台提交申请,阳光采购平台为采购人开通招标采购系统、自采购系统账号,办理CA证书,采购人登录系统自行操作信息发布、组织开(评)标、资金结算等采购活动;

(二)如需使用阳光采购平台开评标场地专家库的,采购人可向阳光采购平台提出申请。

(三)采购人组建项目、编制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组建评标评审委员会;

(四)供应商网上注册登记、办理CA证书、下载采购文件、制作投标文件、交纳采购保证金或提交保函;

(五)采购人组织踏勘现场(如需)、答疑澄清、组织开标评标;

(六)供应商参与活动;

(七)采购人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向供应商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组织签订合同;

(八)采购人对评标评审专家、供应商进行评价。

 

第二节 招标采购方式及规则

第二十条 阳光采购平台支持的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可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除法律法规或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另有约定外,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参考以下规定执行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二)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以投标邀请书方式,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邀请不少于 3 家的特定供应商参与投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供应商可供选择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3.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竞争性谈判(或磋商)。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可分为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两种方式,即采购人以发布公告或推荐方式邀请不少于 3 家的供应商(符合下述第 条情形的除外)参加谈判,与入围供应商依次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方式:

1.企业不能准确地提出采购需求及其技术要求,需要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的;

2.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企业需要与供应商谈判从而优化、确定实施方案的;

3.采购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已知潜在供应商比较少,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或已通过公告邀请方式验证有效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涉及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5.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紧急需要的;

6.因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7.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四)询(比)价采购。询(比)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发布询(比)价公告或向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的供应商发出询(比)价通知书,要求不少于 3 家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报价,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原则或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采用询(比)价采购方式:

1.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竞争充分的物资;

2.各专业规范、归口监管、收费标准统一的社会化服务;

3.经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与一家供应商直接进行谈判、协商,并在满足技术需求和商务服务等基础上,商定合理价格确定成交结果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符合企业相关制度规定或事先报批同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包括需要采购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为保证采购项目与原采购项目技术功能需求一致或配套等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3.因抢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需要进行紧急采购的;

4.为执行创新技术和首台(套)产品推广运用,提高重大装备国产化水平等国家政策,需要直接采购的;

5.涉及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不适宜进行竞争性采购的;

6.在价格公允的前提下,潜在供应商与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或属同一集团控股企业,且有相应资格能力提供相关物资、工程或服务的;

7.项目所处环境条件特殊、技术要求高、安全风险大,无法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的;

8.经两次公告后有效响应单位只有一家,且专家审查认为采购文件没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的;

9.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磋商)、询(比)价等采购方式签订合同,合同续签理由充分,市场价格波动不大的,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采购数量和合同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原合同数量和金额,如超过应提交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不得长于原采购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 次,合计时间(含初次采购)最长不超过 年;

10.经企业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的其他情形。

(六)竞价采购。竞价采购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通过一次报价或多次竞价按最低价中标原则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可采用竞价采购方式

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应按照《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规则(试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规则(试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竞价采购规则(试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询(比)价采购规则(试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单一来源采购规则(试行)》等平台操作指引组织采购活动。

 

第三节  招标采购相关配套服务

(一)开评标场地(设施)

第二十二条  阳光采购平台为企业(代理机构)提供标准化开评标场所及设施设备,实现人员活动轨迹智能化管控开评标音视频信息、现场环境监控数据与平台采购系统无缝对接数据的自动归档和刻盘留档,交易程可追溯、可查询。

第二十三条 阳光采购平台标准化开评标场地(设施)可接受全社会的申请,作为独立的配套服务为招标采购活动提供服务。

第二十  开评标场地(设施)主要包括开标室、评标室、竞谈室、竞价室、业主监督室、答疑室、样品室等场所以及音视频监控、桌面云、电子签字板、打印(复印、扫描)设备、投屏显示器、扩音设备、IP呼叫终端轨迹定位器等配套设施和电子设备

二十 采购人或其代理机构使用平台标准化开评标场地的,采购活动主体应按照规定程序自行组织或参与开评标、竞谈、磋商等采购活动,平台负责提供现场管理协调、场地服务保障和实施设备维护等服务,发现采购活动存在不合规行为的,阳光采购平台有权指出、制止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六条 场地各区域均纳入视频采集范围。进入场地各方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场地使用与管理操作规程》《采购人行为规范》《供应商行为规范》《代理机构行为规范》《评标评审专家行为规范》阳光采购平台管理制度,配合阳光采购平台的统一管理关人员违反平台场地使用管理规定的,平台及时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赔偿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阳光采购平台视情节给予暂停或终止进场交易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专家库

 

第二十 阳光采购平台为招标采购项目提供从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抽取专家开展评标审活动的相关服务

第二十 在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抽取专家可采用以下两种抽取方式:

(一)线上自主抽取。使用阳光采购平台招标采购系统实施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登录招标采购系统自行操作在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二)现场抽取除(一)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到阳光采购平台开评标场地,由平台工作人员根据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交的专家抽取需求,在各方见证下使用随机抽取系统进行现场抽取。

第二十 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专家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各项规定,规范抽取和使用专家。抽取专家时,因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违规抽取所产生的相应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评标评审过程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督促专家客观公正履职,因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处理。

 

(三)供应商信息库

三十 为规范在平台参与采购活动供应商的管理,阳光采购平台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并配套建设供应商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信息共享国资监管部门、采购人,为企业采购监管提供支撑。

三十一 供应商参与平台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活动前,需按照《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信息库和供应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入库管理规定,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注册登记信息上传有关资料,经平台审核通过后进入平台供应商信息库。

第三十 阳光采购平台实行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制度,与国资监管部门、采购人共享供应商诚信信息。

第三十 对于在阳光采购平台开展的采购活动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于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和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按《指导意见》要求,采购人应将自行采购的供应商黑名单及其不良行为或违规失信记录 日内上传阳光采购平台。

第三十 阳光采购平台负责根据采购人反馈及时记录并公示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良行为、违规失信行为等诚信信息对供应商诚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直接或间接损害采购人权益行为的供应商,将根据对采购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直至对供应商实施采购禁入。

三十  阳光采购平台供应商入库、评价、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供应商信息库和供应商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四)金融服务

三十 阳光采购平台发挥平台优势为企业采购提供电子保函、中标贷等配套金融产品,助力平台客户获得良好的金融服务。

(五)交易统计分析、行业调查报告  

三十 阳光采购平台定期为企业提供采购大数据统计、分析服务,形成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三十 阳光采购平台为有需要的企业提供历史行情、行业数据分析及市场调研等专题咨询服务。

 

第五章 商城采购服务

第三十 商城采购服务是指阳光采购平台搭建电子采购商城,为入驻平台的供应商提供商品自主出售服务,针对标准商品、小额服务和简易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人可自主进入阳光采购平台电子采购商城以直接订购的方式开展直采。

四十 商城采购流程:

(一)采购人、供应商分别与阳光采购平台签订《入驻协议》,服务内容包括商城采购服务

(二)采购人注册、登录阳光直采商城系统,选择要采购的商品;

(三)采购人支付商品价款;

(四)供应商确认订单并收到商品价款后发货;

(五)采购人确认收货并进行订单评价。

四十一  入驻阳光采购平台直采商城的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上架商品供应及实施能力;

2.具有实体经营场所或仓储场地;

3.在销售区划内具有较强的服务能力;

4.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5.承诺上架商品均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销售、无假冒伪劣商品,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三包7日内可退换货等政策规定。

6.阳光采购平台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章 集中采购服务

第四十 针对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年度采购金额大或采购频次较高的通用类商品或大宗物资采购,企业可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阳光采购平台对接,由阳光采购平台汇总各企业的需求后集中发布信息,组织集中采购,并提供配套服务。

 

 阳光采购平台监督管理

第四十 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等平台各方采购活动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吵闹、起哄、斗殴等行为,扰乱采购活动场所秩序;

(二)以任何形式操纵采购活动、谋取中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作弊、欺诈、强迫、诋毁、排挤、串通等有违公平的手段;

(三)盗用他人账户密码、网络攻击阳光采购平台系统等违规行为;以其他技术手段、方式干扰阳光采购平台正常运行或干扰其他用户使用阳光采购平台系统;

(四)在阳光采购平台发布虚假、违规信息或发布超出其采购资质(资格)的采购信息;

(五)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资料与注册账户信息不一致或不符合资格条件,致使其未通过资格审查无法签约;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且未按约赔付;

(六)明示或暗示、干扰或妨碍专家评标,或与专家恶意串通

)提供虚假材料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异议、投诉、诉讼,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或各种自媒体等互联网渠道,发布对所参与线上平台项目的异议、猜疑或不实报道等行为;

)向采购相关方或阳光采购平台工作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

)阳光采购平台认定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四十 采购活动主体出现以下相关情形的,阳光采购平台有权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采购违禁商品或发布违禁信息的,平台有权立即对相关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连接等措施,且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出现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关情形,或平台对采购主体诚信评价管理要求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的,平台有权按照诚信评价制度给予相应惩戒措施。

(三)情节特别严重、涉嫌违法的,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四十 阳光采购平台仅为平台各方采购活动主体提供交易相关服务,并非交易行为参与方,不直接参与交易行为,不对信息、资料、交易行为作实质性审查,对各类采购活动主体在平台发布信息、上传资料和交易行为的完整准确性、真实有效性和合法合规问题、疏忽大意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具体包括

(一)违法违规行为

1.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按照采购政策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开展采购信息发布、专家抽取与使用、开评标活动组织等全过程采购活动。

2.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政策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参与采购活动,采用作弊、欺诈、强迫、诋毁、排挤、串通等有违公平的手段操纵采购活动。

3.评标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政策规定和要求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开展评标评审活动。

4.相关政策法规及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疏忽大意行为

1.采购活动主体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

2.采购活动主体未及时关注平台发布的相关采购活动信息

3.采购活动主体注册登记的联络方式未能有效畅通

4.采购活动主体自身原因致使其注册账户信息泄露

5.采购保证金缴纳不及时。

6.采购活动主体自身终端设备或网络异常

7.采购活动主体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平台系统时间不符的

8.采购活动主体其他疏忽大意行为。

第四十六条 阳光采购平台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基础保障义务,但对于下述原因导致的履行障碍、履行瑕疵、履行延后或履行内容变更等情形,平台不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因自然灾害、暴乱、战争、政府行为、司法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因素;

(二)因电力供应故障、通讯网络故障、非法网络入侵等公共服务因素或第三人因素等非阳光采购平台自身原因导致平台服务不能正常提供;

(三)平台已尽善意管理的情况下,因常规或紧急设备与系统维护、设备与系统故障、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等因素。

第四十 采购活动主体在参与采购活动过程中如发现平台工作人员存在尽职履职不到位、平台软硬件提供不齐备、场所安排不及时等情况的,可向阳光采购平台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平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人员行为规范》有关规定、与相关采购活动主体串通舞弊的,阳光采购平台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四十  法律法规对企业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依法必须招标的采购项目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采购流程。

四十九 本办法由阳光采购平台运营机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印发实施的《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信息公开服务流程.docx

附件2-招标采购服务流程.docx

附件3-商城采购服务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