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试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监督管理的其他企业(统称“监管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监管企业统称为“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活动。其他企事业单位自主进入阳光采购平台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开展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资格审查
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第四条 采购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意向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一)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或其授权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 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1.2 采购方式、预算金额;
1.3 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1.4 公告时间,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方式;
1.5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1.6 资格审查时间;
1.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8 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二)资格预审文件。采购组织方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文件内容可参照国家有关标准资格预审文件的相关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期应不少于5日。潜在资格申请人应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阳光采购平台获取资格预审文件。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应不少于3日。资格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方式向采购组织方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资格审查。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对资格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编写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查核实。采购人享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资格申请人进行澄清的权利。若采购人在资格审查时或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资格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资格预审结果。采购组织方应向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告知未通过的原因。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七)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五条 采购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意向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意向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章 招标
第六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组织方应编制采购公告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类型、标的内容、数量、范围、规模、实施地点、时间;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公告时间,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和方式;
(五)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六)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方式;
(七)开标及评标评审时间、地点、方式;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七条 邀请招标的项目,采购组织方应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特定意向供应商发送投标邀请书,如需在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邀请公告的,投标邀请公告内容参照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八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采购文件加载至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
第九条 除紧急采购外,为确保供应商响应投标时间充足,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到投标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7日。
第十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售采购文件。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方式获取采购文件。
第十一条 采购人、阳光采购平台、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意向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如需变更公告内容、中止或终结采购活动的,应当通过平台发布变更、中止或终结公告。
第十三条 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合理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或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意向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自收到异议后1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五条 采购组织方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意向供应商缴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意向供应商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意向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七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采购文件对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意向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首次在阳光采购平台参与投标活动的意向供应商,投标前需按照平台要求注册登记信息,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或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九条 意向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二十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应当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意向供应商对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阳光采购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投标文件。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申请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提交投标文件。
第二十三条 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后意向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可以不退还采购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采购组织方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文件对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一)不同意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意向供应商使用同一个参与报名的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意向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四)不同意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意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意向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意向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八)不同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十)被阳光采购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经评标委员会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十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由采购组织方主持。开标应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过程应当做好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开标程序。
1.非电子标开标程序
(1)采购人、意向供应商、监标人等参会人员签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
(2)采购组织方人员负责主持并宣布会场纪律。
(3)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并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4)主持人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的姓名。
(5)由供应商授权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也可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6)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组织方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唱标,宣读意向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均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7)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如实记录呈报评标委员会。
(8)开标会议结束。
2.电子标开标程序
(1)电子标开标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上公开进行,所有意向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2)开标时,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文件,提示采购组织方和意向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向所有意向供应商公布意向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4)因意向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由于系统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补救方案进行。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八条 意向供应商不足3家时,采购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另有约定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可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由采购人代表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外部专家是指劳动关系不在采购项目所属法人机构的专家。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抽取外部专家的,由阳光采购平台工作人员根据采购组织方的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时间及方式按照《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依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撰写评标报告并向采购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自动生成评标报告的,评标委员会应审核并在线签字或签章。
第三十一条 评审完成后,除采购文件明确中标人数量以外,一般推荐不超过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一般不对推荐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序。
第三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采购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在阳光采购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意向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采购组织方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三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采购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供应商。如有排序,采购人认为第一名不能满足采购需求,可以在推荐名单中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但应在中标结果公告中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在中标结果确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开招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采购方、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分包商(如有)、中标内容、公告开始与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邀请招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名称、中标金额、中标供应商、公告开始与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评审或重新进行采购,并同时发出公告。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三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八条 阳光采购平台为采购组织方提供采购保证金和项目标书费等资金的统一结算通道。
供应商将采购保证金转入平台采购系统账户,采购组织方提交退回申请后,系统退回供应商账户。
供应商将项目标书费转入平台采购系统账户,系统自动转入采购组织方账户,采购组织方自行结算并向供应商开具发票。
第三十九条 在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各方主体应按照《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费标准(试行)》缴纳系统服务费用。各方应缴纳系统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因项目流标或者项目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采购活动各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调整或豁免。
第四十条 除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等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未中标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退还。项目流标的,在确定流标(一般为流标公告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该项目所有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等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其采购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决定不予退还供应商采购保证金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系统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项目,由阳光采购平台收到采购人划款指令之日起5日内结转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属于使用企业自采系统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项目,因中标供应商违约导致项目流标的,阳光采购平台优先从采购保证金扣除应收各方系统服务费,剩余款项方结转采购人),供应商与采购人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阳光采购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四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应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七章 采购活动质疑处理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活动(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应通过书面来函方式进行质疑,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或由代理机构将质疑文件转呈采购人。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采购文件、开标评标过程、中标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来函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之前提出;
(三)对开标评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评标期间提出;
(四)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间提出。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四十六条 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人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标过程、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审小组答复质疑。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四十九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签章。
第五十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五十一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同归档。
第八章 其他
第五十二条 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由阳光采购平台运营机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印发实施的《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