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试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监督管理的其他企业(统称“监管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监管企业统称为“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采用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或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其他企事业单位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发布采购公告或邀请书
第三条 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编制谈判(或磋商)采购公告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采购数量、简要规格描述等项目内容及采购需求);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
(四)采购保证金的金额、交纳时间、方式和要求;
(五)公告时间,获取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七)谈判(或磋商)时间、地点;
(八)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项目,采购组织方应向被邀请的意向供应商发送邀请书, 如需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邀请公告的,邀请公告内容参照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公告。
第四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项目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制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采购文件加载至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
第五条 除紧急采购外,为确保供应商响应竞标时间充足,自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意向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少于3日。
第六条 采购组织方应依照谈判(或磋商)采购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售采购文件。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公告或邀请书规定的时间、方式通过阳光采购平台注册、报名和获取采购文件。
第七条 采购人、阳光采购平台、代理机构等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意向供应商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八条 采购公告发布后,如需变更公告内容、中止或终结采购活动的,应当通过平台发布变更、中止或终结公告。
第九条 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售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合理顺延竞标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或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意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竞标截止时间1日前提出,采购组织方应当自收到异议后1日内作出答复。采购组织方针对意向供应商的异议修改采购文件后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竞标截止时间应依法适当顺延。
第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或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采购组织方在采购文件中要求意向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十二条 采购组织方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意向供应商集体踏勘项目现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意向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第三章 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采购文件对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意向供应商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四条 首次在阳光采购平台参与竞标活动的意向供应商,需按照平台要求注册登记信息,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或下载采购文件。
第十五条 意向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十六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意向供应商对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阳光采购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约定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第十九条 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竞标截止后意向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可以不退还采购保证金。
第二十条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采购公告或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竞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供应商的身份共同竞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竞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竞标的,相关竞标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文件对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竞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竞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供应商的竞标无效:
(一)不同意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意向供应商使用同一个参与报名的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 地址、设备下载采购文件或者制作、上传响应文件的;
(三)不同意向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竞标事宜;
(四)不同意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五)不同意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重要内容异常一致,或者竞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
(六)不同意向供应商编制的响应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七)不同意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八)不同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以他人名义竞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十)被阳光采购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十一)经谈判(或磋商)小组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十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谈判(或磋商)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负责组建谈判(或磋商)小组,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另有约定外,谈判(或磋商)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可由采购人代表组成,也可由采购人代表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
外部专家是指劳动关系不在采购项目所属法人机构的专家。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抽取外部专家的,由阳光采购平台工作人员根据采购组织方的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三条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初始响应文件。在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或不按照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采购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第二十四条 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截止时间后意向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可以不予退还采购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竞争性谈判(或磋商)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否举行谈判开始仪式。如不举行谈判(或磋商)开始仪式,采购组织方可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依照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谈判(或磋商)程序。
如需举办谈判开始仪式,程序如下:
1.非电子标
(1)采购人、意向供应商、监标人等参会人员签到,在竞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
(2)采购组织方人员负责主持并宣布会场纪律。
(3)主持人介绍参加谈判(或磋商)开始仪式的单位和人员,并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4)主持人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的姓名。
(5)由意向供应商授权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也可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6)仪式结束,意向供应商在指定休息区等候谈判(或磋商)和最终报价。
(7)供应商对谈判开始仪式有异议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如实记录呈报谈判(或磋商)小组。
2.电子标
(1)电子标谈判开始仪式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上公开进行,所有意向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2)开标时,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竞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人和意向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向所有意向供应商公布意向供应商名称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竞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竞标(响应)文件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4)因意向供应商原因造成竞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竞标(响应)文件;由于系统原因造成竞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补救方案进行。部分竞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竞标(响应)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递交响应文件的意向供应商3家以上即可启动谈判程序,法律法规、采购人采购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谈判(或磋商)小组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分别与每个意向供应商单独谈判(或磋商)。流程如下。
(一)竞争性谈判
1.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应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结束后,采购组织方应请仍在程序中的意向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
3.谈判小组对各谈判对象综合评价,并对谈判过程撰写谈判报告。
4.在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并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意向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二)竞争性磋商
1.磋商过程中意向供应商可以修改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应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或提出实现采购目标的不同路径,供采购人选择;也可对确定方案进行价格初步磋商。
2.磋商小组依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的技术和商务条件进行综合评估。经采购人同意确定最终采购方案。
3.意向供应商针对最终采购方案报价并提交采购组织方。采购组织方应对提交的最新价格保密。
4.在确定采购方案和合同文件后,磋商小组对所有还在程序内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分。评审结束后向采购人提交评审报告。
5.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提交的评审报告和顺序名单确定成交供应商。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意向供应商应当为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3日内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公开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采购方、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分包商(如有)、成交内容、公告开始与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邀请竞争性谈判(或磋商)采购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采购方、采购预算、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名称、成交金额、成交供应商、公告开始与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成交条件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谈判(或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审报告和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重新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评审或重新进行采购,并同时发布公告。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在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三条 阳光采购平台为采购组织方提供采购保证金和项目标书费等资金的统一结算通道。
供应商将采购保证金转入平台采购系统账户,采购组织方提交退回申请后,系统退回供应商账户。
供应商将项目标书费转入平台采购系统账户,系统自动转入采购组织方账户,采购组织方自行结算并向供应商开具发票。
第三十四条 在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各方主体应按照《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费标准(试行)》缴纳系统服务费用。各方应缴纳系统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因项目流标或者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活动各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调整或豁免。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采购文件或采购信息公告等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未成交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退还。项目流标的,在确定流标(一般为流标公告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该项目所有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等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其采购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竞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竞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竞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决定不予退还供应商采购保证金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系统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项目,由阳光采购平台收到采购人划款指令之日起5日内结转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属于使用企业自采系统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项目,因成交供应商违约导致项目流标的,阳光采购平台优先从采购保证金扣除应收各方系统服务费,剩余款项方结转采购人),采购人与供应商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阳光采购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提交。
第三十八条 成交供应商应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六章 采购活动质疑处理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活动(包括发布采购公告、竞标、开标评标、定标)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应通过书面来函方式进行质疑,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或由代理机构将质疑文件转呈采购人。
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竞谈(或磋商)过程、成交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来函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之前提出;
(三)对竞谈(或磋商)有异议的,应当在竞谈(或磋商)期间提出;
(四)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间提出。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四十一条 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人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标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可以组织评审小组答复质疑。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四十四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签章。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四十六条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同归档。
第七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阳光采购平台运营机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23年印发实施的《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