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单一来源采购规则 (试行)
发布日期:2024-11-19 15:35:26浏览:50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指导意见(试行)》《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监督管理的其他企业(统称监管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与监管企业统称为企业)(以下称采购人)通过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采购平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其他企事业单位通过阳光采购平台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活动参考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发布采购公示

第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采购组织方)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采购内容(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二)采购方式、采购预算;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意向供应商名称、地址等信息;

(五)公示时间,获取单一来源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

(六)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地点;

(七)拟协商的时间、地点(如需);

(八)采购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方式和要求;

(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十)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采购公示发布后,如需变更公示内容、中止或终采购活动应当通过平台发布变更、中止或终结公告。

第四条 采购组织方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并将数据电文形式的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加载至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

第五条 采购组织方应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售单一来源采购文件。采购组织方可以对已经发售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方应当合理顺延投标截止时间。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应当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

第六条 除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或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采购组织方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交纳采购保证金的,采购保证金一般不超过采购预算的2%

 

第三章 意向供应商报名

第七条  首次在阳光采购平台参与投标活动的意向供应商,需按照平台要求注册登记信息,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购买或下载采购文件。

第八条 意向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即视为供应商已完全知晓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信息,对采购项目进行了全面了解,完全接受采购人设立的采购条件。

第九条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意向供应商对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意向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将采购保证金交纳到阳光采购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十一  意向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地点向采购组织方递交响应文件。在采购文件约定的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递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组织方应当拒收。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项目,意向供应商应加密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提交响应文件

十二  意向供应商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组织方。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截止后意向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方可以不退还采购保证金。

十三  采购组织方应当在采购公告或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意向供应商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在同一采购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采购文件对意向供应商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方。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采购文件另有约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意向供应商的投标无效:

(一)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二)被阳光采购平台列入黑名单的;

(三)经单一来源谈判小组评定认为可以判定无效的其他情况。

(四)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组织采购及成交确认

第十五条 如需与供应商进行面对面协商的,采购人负责组建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小组成员可由采购人代表组成,或采购人代表和外部专家组成。

外部专家是指劳动关系不在采购项目所属法人机构的专家。使用阳光采购平台专家库抽取外部专家的,由阳光采购平台工作人员根据采购组织方的申请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根据项目实际选择是否组织开标仪式。如不组织开标仪式,采购组织方可在递交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后依照采购公示约定的时间、地点直接进入协商程序。如需组织开标仪式,一般程序如下。

1.非电子标

1)采购人意向供应商、监标人等参会人员签到,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标记情况。

2)采购组织方人员负责主持并宣布会场纪律。

3)主持人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并介绍项目有关情况。

4)主持人宣布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的姓名。

5)由意向供应商授权代表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也可由采购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6意向供应商对开标有异议的,采购人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应当场作出答复,并如实记录呈报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7)开标会议结束。

2.电子标

1)电子标开标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时间,在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上公开进行,所有意向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开标。

2)开标时,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自动提取所有投标(响应)文件,提示采购人和以下供应商按采购文件规定方式按时在线解密。解密全部完成后,阳光采购平台采购系统向所有意向供应商公布意向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3)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投标(响应)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响应)文件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4)因意向供应商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视为撤销其投标(响应)文件;由于系统原因造成投标(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的,可以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补救方案进行。部分投标(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响应)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第十七条 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按照采购公示约定的协商时间、地点进行协商,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根据协商情况编制协商情况记录。协商情况记录应由单一来源谈判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对记录有异议的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应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单一来源谈判小组成员拒绝在记录或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十八条 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结果确认之日起3日内通过阳光采购平台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预算、采购内容、采购理由(含采购方式确定理由)、项目所需资质条件、供应商名称、公告开始与结束时间、联系方式等。

第十九条 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的、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结算

第二十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签订采购合同。

第二十一条  阳光采购平台为采购组织方提供采购保证金和项目标书费等资金的统一结算通道。

供应商将采购保证金转入平台采购系统账户,采购组织方提交退回申请后,系统退回供应商账户。

供应商将项目标书费转入平台采购系统账户,系统自动转入采购组织方账户,采购组织方自行结算并向供应商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阳光采购平台开展采购活动各方主体应按照《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收费标准(试行)》缴纳系统服务费用。各方应缴纳系统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因项目流标或者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活动各方履约过程中发生任何变化而调整或豁免

第二十  除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告等另有约定外,原则上未成交意向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成交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采购组织方应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全额退还。项目流标的,在确定流标(一般为流标公告发出)后5日内全额退还该项目所有供应商的采购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等另有约定外,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不予退还其采购保证金:

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2)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5)法律法规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决定不予退还供应商采购保证金时,通过阳光采购平台系统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项目,由阳光采购平台收到采购人划款指令之日起5日内结转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属于使用企业自采系统收取采购保证金的项目,因成交供应商违约导致项目流标的,阳光采购平台优先从采购保证金扣除应收各方系统服务费,剩余款项方结转采购人),采购人与供应商由此产生的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阳光采购平台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 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要求提交。

第二十 成交供应商应诚信参与采购活动,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为采购人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标的。

 

第六章 采购活动质疑处理

第二十 供应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活动(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合法合规性有疑问的,应通过书面来函方式进行质疑,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或由代理机构将质疑文件转呈采购人。

第二十 供应商认为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协商过程、成交公告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书面来函方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对采购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获取截止日之前提出;

(三)对协商有异议的,应当在协商期间提出;

(四)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公告期间提出。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已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二十 质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三)事实依据;

(四)必要的法律依据。

三十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人的质疑。

供应商对评标过程、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单一来源谈判小组答复质疑。

三十一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一)质疑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质疑答复人名称及签章。

第三十 采购人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认为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可以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十 质疑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文件材料均应同采购文件一同归档。

 

第七章 其他

三十五 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采购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相关规定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 本规则由阳光采购平台运营机构北部湾产权交易所集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印发实施的《广西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单一来源采购规则》同时废止